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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报条件 1、在我市境内注册的中小企业(企业人数在2000人以下或年销售收入在3亿元以下); 2、具有一定的专职科技人员; 3、具有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研成果或专有技术或先进知识,包括:专利、标准、商标、经认定的科技成果或其他专有技术等; 4、具有一定的科技创新经费投入和科技创新活动; 5、具有经由自主知识产权、专有技术或先进知识获得的产品和服务。 二、申报流程 1、申请人向申请企业所在地的市、县(市、区)科技行政部门提出认定初审申请。 2、申请企业所在地的市、县(市、区)科技行政部门进行认定初审,并征求同级财税部门意见后,报市科技局审核。 3、市科技局进行审核,并征求同级中小企业行政管理部门意见后,报省科技厅审批。经济强县科技局可直接向省科技厅推荐。 4、省科技厅按规定审查,征求省中小企业局意见,并公示征询异议,进行抽查和异议复核。 5、通过审查的,授予“科技型中小企业”称号。 三、科技型中小企业好处 1、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 2、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